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因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而涉嫌帮信罪的案件大量增加。

帮信罪的常见行为与“明知”认定

实务中最常见的帮信行为包括: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提供、出售“多卡合一”设备;为诈骗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器租用等。

“明知”的认定是辩护核心。根据司法解释,可以通过交易价格、方式等异常情形推定明知,例如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频繁更换账户、逃避监管等。辩护律师可以从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被欺骗利用等角度展开论证,争取否定“明知”或降低主观恶性评价。

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与辩护空间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辩护要点包括:涉案金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扣除重复计算与未实际完成的部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是否有自首坦白、是否系初犯偶犯、退赃退赔情况等。对于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被诱导出借账户的案件,更应注重从主观明知与情节轻微角度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理。

桂维康律师实务建议

  • 切勿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与支付账户,法律后果远超想象;
  • 已涉案的应尽快委托律师,固定“不明知”“被利用”的证据线索;
  • 关注金额计算口径,剔除重复与错误计入部分;
  • 积极退赃退赔,配合调查,争取自首、认罪认罚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