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企业涉税刑事风险中最常见、后果最严重的罪名之一。2024年3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作出了重要调整,为辩护提供了新的空间。

虚开行为的认定与最新司法精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形式上“虚开”的行为都构成本罪。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对于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这意味着“骗抵税款的目的”与“税款损失结果”成为定罪的重要考量,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行为目的与税款损失。

涉税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

第一,审查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及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第二,审查虚开数额的计算,区分真实交易与虚开部分;第三,审查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从犯;第四,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争取从宽。

涉税刑事案件往往与税务行政程序交织,专业律师同时具备税务与刑事双重知识尤为重要。桂维康律师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主任,组织撰写《律师办理走私刑事案件辩护指引》等多部操作指引,在涉税刑事领域有深厚积累。

桂维康律师实务建议

  • 第一时间审查发票对应的真实交易基础与税款损失情况;
  • 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避免行政处理升级为刑事追诉;
  • 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配合税务机关处理,争取从宽;
  • 涉税刑事案件务必选择“税务+刑事”复合背景的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