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涉税刑事犯罪中发案率最高、刑期最重的罪名之一。2024年3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虚开专票罪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也为依法辩护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虚开行为的类型与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虚开的税款数额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同时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限处理,强调以骗抵税款为目的、造成税款损失的核心要素。
虚开案件的辩护要点
第一,审查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与税款损失结果;第二,审查虚开数额计算,区分真实交易与虚开部分,扣除重复计算;第三,审查行为人在虚开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介绍人、开票方、受票方责任;第四,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争取从宽;第五,关注行刑衔接:行政处理与刑事追诉的边界。
桂维康律师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主任,深耕涉税刑事领域,办理过大量大额涉税犯罪案件,多次会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取得当事人满意的辩护效果。
桂维康律师实务建议
- 虚开专票罪辩护先看“目的”与“损失”,这是最新司法精神的核心;
- 逐笔核对发票对应的真实交易与税款抵扣情况;
- 补缴税款滞纳金要趁早,直接影响从宽幅度;
- 涉税刑事辩护务必选择“税务+刑事”双专业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