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也构成本罪。

逃税罪的构成与数额标准

逃税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欺骗、隐瞒手段”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两个条件。欺骗隐瞒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逃税数额五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初犯免责条款与辩护方向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就是著名的“初犯免责”条款,为涉税违法者提供了改过机会。

辩护要点包括:审查是否满足初犯免责条件、税款计算是否正确(应纳税额与逃税数额的口径)、是否具有欺骗隐瞒手段、是否超过追诉时效,以及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之辩。

桂维康律师实务建议

  • 收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务必重视补缴与接受处理的机会窗口;
  • 税款计算口径是辩护关键,务必逐项核对;
  • 关注追诉时效与“五年内”特殊情形的认定;
  • 行刑衔接节点上,专业律师的意见可以决定案件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