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集资诈骗罪法定刑重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定性直接决定刑期上限。桂维康律师接受委托后,将“定性辩护”作为本案核心。
办案过程
律师全面阅卷后,围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区别展开辩护:通过梳理集资款去向,论证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与项目投资,而非肆意挥霍或据为己有。
在法院阶段,律师通过有效举证、庭审质证及辩论,逐笔核对集资款项用途,反驳公诉机关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提出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意见。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当事人刑期降档、刑期减少了一半以上,取得当事人满意的辩护效果。
本案是“定性辩护+数额辩护”组合策略的典型成果,充分体现了重罪变轻罪对当事人命运的决定性影响。
